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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评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评审办法》的通知
 2011年08月30日 16:59 共浏览4029次

宿工委发〔2010〕25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

服务品牌”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机关党委、党(总)支部:

现将《宿迁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宿迁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2010年11月4日

 

 

宿迁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

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市级机关服务品牌的创建水平,实现创建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坚持以社会与基层评价为主体、坚持以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客观评价标准,分批次进行评审表彰。

第三条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表彰和长效管理。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鲜明的品牌名称和形象标识。名称和标识能体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特点和精神风貌,直观、准确、凝练,易懂、易记、易识别。形象标识已物化在办公场所布置、宣传标语设计、纸张信封等载体上,向服务对象传递本单位的品牌形象。

2.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文化理念。通过对机关文化的凝炼提升,赋予机关服务品牌丰富的文化内涵,彰显深厚的文化底蕴、鲜明的时代特点。

3.有全新的服务内容和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内容涵盖办事时限、责任权限、工作流程、工作效能、态度礼仪、廉洁从政等方面高标准的服务规范。机关服务品牌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监督保障以及考核评价机制等科学管用、简便易行。

4.有丰富多采的创建活动载体和广泛的宣传效应。机关服务品牌创建有规划、有方案,品牌名称的酝酿、内涵的提炼、品牌宣传和实施品牌服务等活动有序开展,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参与率高,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活动资料。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至少有1篇500字以上的宣传报道文章。

5.有明显的创建效果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通过创建服务品牌,有效地推动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承诺的实事项目全部兑现;单位无重大负面影响的问题发生;所创建的品牌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肯定,有一定的知名度、信任度、美誉度;其创建经验被有关部门推广。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 “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每年12月中旬开始评审。

第六条建立“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行风评议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评审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市级机关工委提出自荐申请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

2.初步审查。依据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情况,市级机关工委组织对申报资格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3.网上投票。将初审后的品牌,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投票,产生“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候选名单。

4.综合评审。组织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行风评议员、群众代表和专家对候选品牌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初步认可名单。

5.社会公示。对初步认可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机关党建网向社会公示,接受公开监督。市级机关工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

6.命名表彰。经公示无异议的机关服务品牌,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由市级机关工委命名、表彰,授予匾牌,并作为推荐“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市级机关“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经评审获得命名、表彰的“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此后每年复查一次。复查符合标准的,仍保持“群众满意的机关服务品牌”称号;不符合标准、失去示范作用以及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随时撤销其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sqjgdj.gov.cn/Upload/old/uploadfile/2011/0830/201108300459551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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